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锦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81********2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5303民初602号 |
案号 |
(2022)粤5303执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冯锦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彩连各项损失共计58331.59元;二、被告邓金海对上述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罗彩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2元(该款原告罗彩连已预交),由原告罗彩连负担89元,被告冯锦棠、邓金海负担65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