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建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911********52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902民初3543号 |
案号 |
(2022)鲁0902执1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五百六十七条、第六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姜健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忠借款本金28600元并支付利息失(该利息损失以未偿还本金数数额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会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为标准,自2021年6月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论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件受费28元,由被告健芝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