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樊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902********18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泰仲裁字第829号
案号
(2021)鲁0902执17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安仲裁委员会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泰安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周生法与被申请人樊昕仲裁纠纷案,仲裁庭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泰安仲裁委员会[2020]泰仲裁第829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解除申请人周生法与被申请人樊昕于2020年1月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申请人樊昕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周生法租金每月900元,自2020年1月9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三、被申请人樊昕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周生法违约金(以5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分别自2020年1月9日、2020年17月9日分段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四、被申请人樊昕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泰安灵山大街九州家园b1段营业楼b1—425房屋返还申请人周生法:五、被申请人樊昕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泰安灵山大街九州家园b1段营业楼b1—425房屋室内物资:老板桌一张,老板椅一把,老板桌组合柜一套含电脑机箱托架,办公桌一组含电脑机箱托架、隔离玻璃,办公椅子二把,折叠4人办公弹簧长沙发一组,折叠单人办公弹簧沙发2个,玻璃钢茶几一个,玻璃小桌子一个,加厚铁皮文件柜一个,满窗隔音防风布艺大窗帘一幅返还申请人周生法:六、驳回申请人周生法的其他仲裁要求。本案仲裁费661元由被申请人樊昕承担。本案仲裁费已由申请人垫付,待被申请人履行本裁决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本案裁决书为终局裁决,自作出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裁决书已送达当事人。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6-15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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