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樊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902********1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泰仲裁字第829号 |
案号 |
(2021)鲁0902执17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安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泰安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周生法与被申请人樊昕仲裁纠纷案,仲裁庭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泰安仲裁委员会[2020]泰仲裁第829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解除申请人周生法与被申请人樊昕于2020年1月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申请人樊昕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周生法租金每月900元,自2020年1月9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三、被申请人樊昕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周生法违约金(以5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分别自2020年1月9日、2020年17月9日分段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四、被申请人樊昕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泰安灵山大街九州家园b1段营业楼b1—425房屋返还申请人周生法:五、被申请人樊昕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泰安灵山大街九州家园b1段营业楼b1—425房屋室内物资:老板桌一张,老板椅一把,老板桌组合柜一套含电脑机箱托架,办公桌一组含电脑机箱托架、隔离玻璃,办公椅子二把,折叠4人办公弹簧长沙发一组,折叠单人办公弹簧沙发2个,玻璃钢茶几一个,玻璃小桌子一个,加厚铁皮文件柜一个,满窗隔音防风布艺大窗帘一幅返还申请人周生法:六、驳回申请人周生法的其他仲裁要求。本案仲裁费661元由被申请人樊昕承担。本案仲裁费已由申请人垫付,待被申请人履行本裁决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本案裁决书为终局裁决,自作出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裁决书已送达当事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