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8********096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831民初2347号 |
案号 |
(2021)苏0831执19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钰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3343.8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其中以603343.84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553343.84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483343.84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11月26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413343.84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343343.84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343343.84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重庆钰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44元,减半收取3672元,由被告江苏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重庆钰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江苏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4398654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笃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831578133096A |
登记机关 |
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金湖县衡阳南路7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