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益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44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06民初2842号 |
案号 |
(2022)苏0206执7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沈益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郑海彬支付股权转让款131000元;二、沈益新、无锡市优晟达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郑海彬将其持有的无锡市优晟达机械有限公司49%的股权变更登记至沈益新名下。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480元,由沈益新负担(该款已由郑海彬预交,郑海彬同意直接由沈益新向其支付,无需法院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2-18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