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03********16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11民初3814号
案号
(2022)苏0311执4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截至2021年4月28日,被告张鹏共拖欠原告王秀华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7.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被告张鹏实际偿清之日止),上述款项被告张鹏同意于2021年6月1日前偿还给原告王秀华借款本息1万元,剩余款项被告张鹏同意于2021年10月31日前偿还给原告王秀华;二、如被告张鹏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则原告王秀华有权就剩余全部未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财产保全费1113元,合计2448元,由被告张鹏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张鹏随第一笔案款一并给付原告)。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20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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