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03********1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11民初3814号 |
案号 |
(2022)苏0311执4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截至2021年4月28日,被告张鹏共拖欠原告王秀华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7.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被告张鹏实际偿清之日止),上述款项被告张鹏同意于2021年6月1日前偿还给原告王秀华借款本息1万元,剩余款项被告张鹏同意于2021年10月31日前偿还给原告王秀华;二、如被告张鹏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则原告王秀华有权就剩余全部未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财产保全费1113元,合计2448元,由被告张鹏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张鹏随第一笔案款一并给付原告)。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