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涟水县成集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3208********538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826民初6420号 |
案号 |
(2021)苏0826执40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涟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涟水县成集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立书存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20年3月4日起以3万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1日起以2万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1日起以2万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24日起以1万元为本金,从2020年6月14日起以2万元为本金,从2020年6月18日起以6万元为本金,从2020年7月4日起以3万元为本金,从2020年7月15日起以8万元为本金,从2020年8月1日起以1万元为本金,从2020年8月2日起以2万元为本金,从2020年9月14日起以3万元为本金,从2020年10月26日起以3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被告涟水县成集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缴纳账号:原告张立书6232636100143986126,被告涟水县成集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623263610014398611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涟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21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2320826510493538Q |
登记机关 |
涟水县民政局 |
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