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421********0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鄂1003民初1646号
案号
(2021)鄂1003执13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明、李小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借款本金1891839.08元及截至2020年4月1日的罚息79603.75元;2020年4月2日起之后的利息以1891839.0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计0.385个基点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罚息自2020年4月2日起以1891839.0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计0.385个基点后再上浮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陈明、李小德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有权申请拍卖、变卖被告卢立军、董玉萍提供的位于沙市区红星路消防支队院内2栋1门1楼101号的抵押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荆州房权证玉桥字第200201148、土地使用权证号:荆州国用2003字第0520198号),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有权申请拍卖、变卖被告卢益明、陈小平提供的位于荆州市沙市区红星路(消防支队宿舍)2门6楼1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荆州房权证沙字第20070416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荆州国用2001字第05204337号)、位于沙市区北京西路404号(丽景嘉园)御园1栋3门3-跃层5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荆州房权证沙字第20070981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荆州国用2008第10120160号),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3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271元,由被告陈明、李小德、卢立军、董玉萍、卢益明、陈小平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10-19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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