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隋庆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624********39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602刑初18号
案号
(2021)辽0602执12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隋庆滨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隋庆龙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郝文军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隋庆滨、隋庆龙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一百零三万三千五百元,予以追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其中有十六万四千七百元在公安机关扣押);五、被告人郝文军违法所得一万四千元,予以追缴。(己缴纳);六、公安机关扣押的隋庆滨绿色华为手机一部(特征码866458046686856/866458046712181);隋庆滨黑色华为手机一部(特征码862780049331899/862780049331881);隋庆滨黑色华为手机一部(特征码866202049026250/866202049132009),予以没收;七、公安机关扣押的砂石混合料12724立方米,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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