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03********5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宁0181民初4206号 |
案号 |
(2021)宁0181执27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金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8500元,支付利息67510.7元,本息共计466010.7元;并以借款本金398500元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支付2021年8月18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被告史旺、王学丰、李成、史耀强、徐金荣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史旺、王学丰、李成、史耀强、徐金荣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金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5元(已减半),由被告何金成、史旺、王学丰、李成、史耀强、徐金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