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志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302********06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云安法石民初字第25号 |
案号 |
(2022)粤5303执恢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志雄欠原告古云峰借款78000元,限被告张志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清偿给原告古云峰。二、被告张志雄从2014年11月13日起至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给原告古云峰至付清日止,息随本清。三、驳回原告古云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28元,减半收取1164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志雄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