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晓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981********22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902民初6214号
案号
(2022)粤0902执4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750227600473】。一、被告袁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53226.92元、利息36246.26元、违约金4609.08元(以上暂计至2021年5月17日,此后利息、违约金、复利按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利息、违约金及复利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二、被告袁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3348.45元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1118元,保全费1025元,合计2143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袁晓负担。被告袁晓应负担之金额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径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本院不再另行退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2-08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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