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30********5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9民终8091号(2021)粤1972民初6019号 |
案号 |
(2022)粤1972执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12619213】。粤1972民初6019号限被告东莞市宝鑫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铭辉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1日起以14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31日起以2050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31日起以266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0月1日起均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但以不超过本金26600元为限);限被告东莞市宝鑫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铭辉电子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6000元;被告吴海燕对判项一、二所列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海燕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宝鑫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追偿驳回原告东莞市铭辉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宝鑫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吴海燕共同负担。(2021)粤19民终8091号双方确认由东莞市宝鑫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吴海燕向东莞市铭辉电子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35000元以了结本案纠纷,支付方式为2021年8月30日之前支付第一期款项20000元;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第二期款项15000元(户名:东莞市铭辉电子有限公司;账号:070080190010006771;开户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大宁支行)。东莞市宝鑫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吴海燕按上述第一项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款项的,则双方本案所涉的所有的债权债务就此结清,双方不得再向对方追究任何责任。东莞市宝鑫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吴海燕未按上述约定的时间按时足额支付款项的,则东莞市铭辉电子有限公司有权依据一审判决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的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02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