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晓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381********11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5302民初2865号 |
案号 |
(2022)粤5302执4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飞文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归还本金4973.67元及支付利息743.16元(计算至2020年7月6日;从2020年7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谢飞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2-18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