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市衡扬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3********657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22民初4151号 |
案号 |
(2021)苏0722执49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传祥、李龙农、周北露、刘浩文、刘颢暄支付赔偿款114746.67元;二、被告梁山凯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市衡扬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传祥、李龙农、周北露、刘浩文、刘颢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五原告负担2326元、由被告丁水负担674元(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丁水于给付赔偿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有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11565318657P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徐州市泉山区城南大道西侧雷鸣大厦3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