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宏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6********04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502民初6745号 |
案号 |
(2022)皖1502执6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储秀娟、袁宏新、袁宏山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理赔款76600.82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履行;二、被告储秀娟、袁宏新、袁宏山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保费3286.08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履行;三、被告储秀娟、袁宏新、袁宏山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上述款项的滞纳金(以79886.9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5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计算标准计至款清时止);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533126310300000155。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090元,由被告储秀娟、袁宏新、袁宏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2-10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