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池州市捷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7********LH8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702民初2424号 |
案号 |
(2022)皖1702执2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池州市捷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海燕支付房屋租金(含物业费)82370元及其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4元,减半收取942元,由池州市捷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至本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池支行;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12061001040009593;并注明案号及诉讼费用负担者姓名或名称)。如未按期交纳,本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884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池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帮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00MA2RUHLH8G |
登记机关 |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园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池州市长江南路国际汽车城1幢103、104、125、126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