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邢加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3********3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702民初2059号 |
案号 |
(2021)皖1702执45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池州市万顺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池州市贵池区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款11199946.88元及违约金(以11199946.88元为基数,以年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标准自2020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池州市万顺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池州市贵池区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损失3万元;三、被告叶继明、邢加忠对被告池州市万顺水泥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池州市万顺水泥有限公司、叶继明、邢加忠未按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原告池州市贵池区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池州市万顺水泥有限公司抵押物清单中确定的抵押物的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600元,由被告池州市万顺水泥有限公司、叶继明、邢加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89600元。收款单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池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秋江支行,账号:12060101040005566(请务必在汇款备注栏注明此转账款项为“上诉费”或注明执收单位代码05301)。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