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小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901********1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702民初5143号 |
案号 |
(2021)皖1702执恢4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汪小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袁付莲因交通事故所致各项损失计148330.28元;二、驳回原告袁付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2.16元,由原告袁付莲负担205.16元,被告汪小立负担11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372.16元[收款单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池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秋江支行;账号12060101040005566;请在汇款备注栏注明款项为“上诉费”或注明执收单位代码“05301”]。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