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素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881********45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804民初2622号 |
案号 |
(2022)辽0804执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光禄、周素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截至2021年7月8日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35324.02元,及自2021年7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被告孔庆有、焦慧敏、范胜祥、陈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承担143元,由被告郑光禄、周素华承担7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