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海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4********4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513民初559号 |
案号 |
(2021)粤0513执2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海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9999.9元及逾期利息(自2003年3月26日起至2009年10月18日止以本金700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以尚欠本金699999.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逾期利息);二、被告张海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9999.9元及逾期利息(自2003年3月26日起至2009年10月19日止以本金350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以尚欠本金349999.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逾期利息,并扣除被告张海滨于2007年9月29日已支付的利息10000元);三、被告张启发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抵押责任,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启发提供抵押的址于潮阳市谷饶上堡居委树香路西侧的房产(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059983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张启发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海滨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64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29164元,由被告张海滨、张启发共同负担。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964元,予以退回。被告张海滨、张启发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7964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