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尚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25********1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403民初1282号 |
案号 |
(2021)鲁0403执恢2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尚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郝镇修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胡尚民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清偿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被告胡尚涛追偿的权利;三、驳回原告郝镇修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胡尚涛、胡尚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