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艳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811********0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811民初1730号 |
案号 |
(2021)辽0811执7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营口老边福达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营口宏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3万元;二、被告营口老边福达商贸有限公司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以借款本金26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26172%计算给付原告营口宏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并以欠息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息9.26172的150%计算给付原告营口宏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利;自2018年6月9日起至贷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6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26172%的150%计算给付原告营口宏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并以欠息数额为基数,按年利息9.26172%的150%计算给付原告营口宏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利;三、被告营口老边福达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营口宏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2600元;四、被告营口老边红福源大卖场有限公司、林会中、张艳红对经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营口老边红福源大卖场有限公司、林会中、张艳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营口老边福达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上述判决第一、二、三、四项所确定的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32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营口老边福达商贸有限公司、营口老边红福源大卖场有限公司、林会中、张艳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