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根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901********7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702民初2904号
案号
(2022)皖1702执2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根生、徐新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夏晓贵欠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自2018年1月26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16元,诉讼保全费4570元,合计16486元,由被告刘根生、徐新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1916元。收款单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池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秋江支行,账号:12060101040005566(请务必在汇款备注栏注明此转账款项为“上诉费”或注明执收单位代码05301)。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8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