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0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503民初5423号 |
案号 |
(2022)皖1503执恢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阚晓英自愿放弃部分利息后,被告张力自愿偿还原告阚晓英借款本息合计230,000元,被告张力自愿于2020年10月230日前偿还上述借款本息50,000元,于2020年11月20日前偿还上述借款本息50,000元,余款130,000元被告自愿于2021年4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如被告张力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自被告违约之日起,被告自愿以2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5年3月26日起计息至本清息止,同时原告有就本案全部未付借款本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三、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张力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21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