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9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525民初1177号 |
案号 |
(2020)皖1525执2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琳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313271.56元;二、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霍山县供电公司在欠付被告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工程款227034.30元内对原告安徽琳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责任;上述款项交本院转付(账号:1234510104000026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城郊分理处,汇款户名:霍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汇款单注明本案案号)。三、驳回原告安徽琳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0元,由原告安徽琳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10-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时间 |
2020-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新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769025282E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延安路1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