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竟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3********7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511民初192号 |
案号 |
(2022)粤0511执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竟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兴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程货款人民币25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1月15日原告起诉之日起计至被告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3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