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磊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JG7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972民初10110号
案号
(2022)粤1972执10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东莞市磊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晨辉塑料色母厂支付货款567418.29元及违约金(均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分段计算,具体为:以53282.5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该部分本金清偿之日止;以17816.79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该部分本金清偿之日止;以53364元为本金,从2020年2月1日起计算至该部分本金清偿之日止;以14903元为本金,从2020年3月2日起计算至该部分本金清偿之日止;以3375元为本金,从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该部分本金清偿之日止;以40388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1日起计算至该部分本金清偿之日止;以45850元为本金,从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该部分本金清偿之日止;以30725元为本金,从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该部分本金清偿之日止;以7050元为本金,从2020年8月1日起计算至该部分本金清偿之日止;以44139元为本金,从2020年9月1日起计算至该部分本金清偿之日止;以94295元为本金,从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该部分本金清偿之日止;以98287元为本金,从2020年11月1日起计算至该部分本金清偿之日止;以63942.5元为本金,从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该部分本金清偿之日止。)上述违约金总数额以尚欠的货款本金567418.29元为限。二、限被告东莞市磊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晨辉塑料色母厂支付律师费30000元;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晨辉塑料色母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96.39元,财产保全费3320元,由被告东莞市磊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肖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4W40JG79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东莞市沙田镇齐沙村信太工业园区B栋厂房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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