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保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823********8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2072民初6418号 |
案号 |
(2022)粤2072执9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211622386】。一、被告韩保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李建武返还货款12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5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建武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4元(已由原告李建武预交),由被告韩保明负担2924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部分迳付原告李建武。以上暂合计为人民币133498.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