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文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2526********274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972民初6461号
案号
(2022)粤1972执5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217616067】。限被告叶冠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罗琼返还借款本金94691元;限被告叶冠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罗琼支付利息(以9469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自2019年7月6日起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限被告叶冠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罗琼支付律师费损失10000元;被告罗文芳、叶惠贞对叶冠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叶冠荣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叶冠荣、罗文芳、叶惠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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