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灿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24********17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973民初8589号
案号
(2022)粤1973执25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31221600795】。被告东莞市竹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姚灿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友德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13596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135964.6元为本金,从2020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rp)上浮5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20元(原告东莞友德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竹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姚灿芳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30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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