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卢汝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25********034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511民初2125号
案号
(2021)粤0511执31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卢汝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7201.28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1月11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同时段的利率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合同约定年利率上浮50%计收,但罚息和复利同时段的利率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罚息不得计收复利)。二、被告卢汝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三、被告卢冠豪对被告卢汝娟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1-03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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