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玉花纺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5********32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5民初37号 |
案号 |
(2021)豫0526执61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玉花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滑县支行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3249178.68元(截止2018年1月20日利息、罚息、复利等共计3249178.68元,2018年1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滑县支行有权对被告张庆文提供的抵押物在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张庆文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玉花纺织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魏秋红、王天宝在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魏秋红、王天宝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玉花纺织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045.8元,由被告河南省玉花纺织有限公司、张庆文、魏秋红、王天宝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省玉花纺织有限公司、张庆文、魏秋红、王天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魏秋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5267779673256 |
登记机关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滑县工业路一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