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湖县跃兵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8********NR3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831民初1620号 |
案号 |
(2021)苏0831执18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结算,被告王跃兵、嵇成香、金湖县跃兵物流有限公司欠原告闵跃生借款、装饰装潢款合计335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分以下期限偿还给原告:1.2021年8月起至2022年7月,每月1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2、2022年8月至2024年10月,每月1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3、于2024年12月15日前支付下剩全部款项。二、被告王跃兵、嵇成香、金湖县跃兵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闵跃生律师费、保函保费合计11000元。三、被告王跃兵、嵇成香、金湖县跃兵物流有限公司如有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原告闵跃生有权就上述款项(扣除已付部分)立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原告闵跃生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7466元,减半收取3733元、保全费2820元,合计6553元,由被告王跃兵、嵇成香、金湖县跃兵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跃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831MA1MRXNR3Q |
登记机关 |
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金湖县工业园区工业路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