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雷存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812********10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812民初1009号
案号
(2022)川0812执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雷存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何纪仕劳动报酬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息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何纪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此款已由原告何纪仕预交,由被告雷存福负担,直接支付给原告何纪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1-17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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