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洪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812********6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812民初829号 |
案号 |
(2022)川0812执1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洪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兴成支付劳动报酬108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0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为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王兴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元,由被告王洪在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