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大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881********57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804民初1661号 |
案号 |
(2022)辽0804执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大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透支本金、利息、费用共计12589.69元。案件受理费115元、保全费146元,计261元,由被告李大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