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3********025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502民初5293号
案号
(2022)皖1502执6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欠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借款期限内利息6173.53元、逾期罚息12512.31元(逾期罚息计算至2021年6月10日,2021年6月10日后罚息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本清息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标的款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533126310300000155。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2780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90元,由被告李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10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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