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01********427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503民初4787号
案号
(2021)皖1503执42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解放路恒源支行信用卡本金90000.04元、利息509.35元及费用5868.02元(利息及费用计算至2021年4月8日);二、被告陈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解放路恒源支行信用卡本金90000.04元的利息及费用(利息及费用按照合同约定,自2021年4月9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时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被告陈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07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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