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玉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283********19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0505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黑0505执1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王玉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1日至2023年4月10日止。)二、被告人赵承初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三、责令被告人王玉珏退赔赃款4万元发还被害人杨国华;四、被告人赵承初违法所得159505.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五、扣押并随案移送的手机六部,苹果绿色手机一部、中兴灰色手机一部、苹果粉色手机一部、华为紫色手机二部、苹果白色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12-07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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