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松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22********0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0204刑初4号 |
案号 |
(2022)湘0204执2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松辉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松辉的刑期从2021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9日止。)二、被告人文海青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文海青2021年5月8日至2021年5月13日被羁押期间折抵刑期6天。)三、被告人毛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四、被告人李松辉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四万二千一百元、被告人文海青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四百元、被告人毛涛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三万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上述罚金、违法所得款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2-22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