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庭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5********42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2)湘0204刑初8号
案号
(2022)湘0204执2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伟豪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杨庭松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王全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被告人杨庭松的违法所得1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邓伟豪的刑期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止;被告人杨庭松的刑期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2年10月5日止(2021年5月27日至2021年7月1日刑事拘留期间折抵刑期36天);被告人王全的刑期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止。上述罚金及违法所得款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2-15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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