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03********37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宁0181民初3503号 |
案号 |
(2022)宁0181执6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宁、李会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8万元,支付利息130048.87元,本息合计510048.87元;以借款38万元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支付2021年7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被告刘川、段风莲、刘赠、龙风琴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川、段风莲、刘赠、龙风琴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宁、李会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宁、李会萍、刘川、段风莲、刘赠、龙风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2-02-23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