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华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323********12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5303民初228号
案号
(2022)粤5303执恢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华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归还借款6000元给原告黄国友;二、驳回原告黄国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共610元,由原告黄国友负担152元,被告张华芳负担45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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