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邱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982********49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973民初7311号 |
案号 |
(2022)粤1973执35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30224601644】。一、被告邱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刘东江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邱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刘东江自2019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的借款利息共计24000元;三、被告邱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刘东江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逾期利息14460元;四、被告邱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刘东江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案涉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同时以年利率24为限)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五、驳回原告刘东江对被告程海丽的全部诉讼请求;六、驳回原告刘东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东江负担50元,被告邱强负担331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2-18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