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王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25********2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605民初22318号
案号
(2022)粤0605执9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21218625948】。一、被告杨堪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大北农汇林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2668元以此为本金从2020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曰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杨堪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大北农汇林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2838元;三、被告杨国文、张王红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贵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申请费合计9869.01元(原告已预交10269.02元),由原告负担895.01元,被告杨堪裕、杨国文、张王红负担8974元,三被告负担部分应于上述付款同期迳付予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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