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建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621********31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604民初18315号
案号
(2022)粤0604执11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491211662850】。一、被告吴建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75689.15元及利息(暂计至2020年11月23日的利息为47401.8元。之后,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3.4计算利息、以29558.73元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23.4计算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吴建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10元,由被吴建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24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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