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玉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3********16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11民初5981号 |
案号 |
(2022)苏0311执7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78396.88元及利息、复利70687.96元(利息、复利暂计算至2016年10月30日;自2016年10月31日起,以实际本金余额为本金,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不超过年息24%为限);2018年9月6日后有相应还款的,相应款项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折抵;二、被告王玉龙对被告刘保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60元,减半收取3430元,由被告刘保、王玉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2-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