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03********1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11民初9019号
案号
(2022)苏0311执6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孔瑜共应向原告潘宁宁返还投资款22万元,被告孔瑜自2022年1月起每月20日前向原告潘宁宁返还2万元,于2022年11月20日前清偿;二、如被告孔瑜完全按照上述第一项将义务履行完毕,则双方纠纷完全了结,如被告孔瑜有一期未能按照上述第一项足额履行义务,则原告潘宁宁有权就上述全部未还款项及律师费5000元、诉讼费2375元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孔瑜应予履行;三、被告刘芳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后收取2375元,由原告潘宁宁自愿承担(已缴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26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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