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庆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16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502民初2204号 |
案号 |
(2022)皖1502执2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市米迪雅制衣有限公司确认拖欠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9999.66元、借期内利息54.56元以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相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8月14日起按年利率6.786%计算至本清时止,逾期罚息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结算为准),被告六安市米迪雅制衣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7月20日前偿还本金9999.66元,于2021年10月20日前偿还本金10000元,于2022年1月20日前偿还本金10000元,于2022年4月20日前偿还本金10000元,于2022年7月20日前偿还本金25000元,于2022年10月20日前偿还本金25000元,于2023年1月20日前偿还本金25000元,于2023年4月20日前偿还本金25000元、借期内利息54.56元以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相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8月14日起按年利率7.41%计算至本清时止,逾期罚息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结算为准)。二、若被告六安市米迪雅制衣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还款,则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还本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被告李宏芸、江庆芳、李中国、李孝稳、汪芳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纷。五、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被告六安市米迪雅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3-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